释义 |
法律主观: 一、 非典型合同的法律法规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编合同 第四百六十七条 规定,指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关于非典型合同 法律适用 的学说,主要有吸收主义、结合主义、类推适用主义三种。对不同类型非典型合同的法律适用,将分情形具体讨论。基于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对非典型合同的处理,非典型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二、 关于非典型合同及特定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的法律法规 非典型合同: 非典型合同的范围应通过对典型合同的描述加以确定。合同自由原则的确立发展使非典型合同日趋复杂化,非典型合同的法律适用首先应对其进行类型化处理,然而在我国现行法不完备的条件下,欲通过类型化的处理,解决我国非典型合同法律适用的问题极其艰难。应该考虑建立开放性的法律适用体系。包括从实证法角度建立四层次的规范适用,准用体系;承认习惯的法源地位;使格式合同或合同范本规范化并发挥其参照作用。 特定涉外合同: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 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另外,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第七条:“一方当事人以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与系争的涉外民事关系没有实际联系为由主张选择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本条规定可知,当事人可选择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 三、涉外合同中的“涉外”情形有哪些 (一)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 (二)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三) 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四) 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五) 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这些原则的适用,应当根据合同的实际情况,具体确定哪一原则是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通行的作法,不动产的买卖、租赁、建设工程等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国际货物或旅客 运输合同 ,适用承运人所在地法律;银行贷款或担保合同,适用贷款或担保银行所在地法律;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所在地法律;劳务合同,适用合同履行地法律。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 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