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果前配偶外籍,是否可以支付子女抚养费? |
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婚姻关系终止后,非抚养方仍需给予子女必要的抚养费用。若前配偶为外籍,则需考虑该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同时,国内法律也规定,若在外籍配偶所在国家没有居住的具体证明,则可按当地比较富裕地区的生活水平来计算抚养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离婚后子女的生活、教育抚养费,由父母双方根据子女的实际情况协议确定,或者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生活必要情况、父母双方的经济状况和其他有关情况,判决确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离婚抚育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离婚时,子女生活、教育等费用的补偿,在人民币和外汇兑换中,以我国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平衡数据公布的中间价为准,并经当地司法鉴定机构确认。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举证指引》第三项:当事人提供境外的有关证据,应当由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有关证明材料翻译件、公证书或者认证书等证据;若相关证明材料缺失,可以参照我国地区相关规定,并结合境外差异予以认定。 以上依据仅供参考,具体情况需结合实际案件进行判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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