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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
释义
    

法律主观:
    


    二者区别如下: 1.功能不同: 定罪情节的主要功能是区别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的界限:量刑情节的功能则是在定罪的前提下,并在相应法定刑的范围内或基础上决定从宽从严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2.构成内容不同: 定罪情节以 犯罪构成要件 事实为基础,是确定行为人的行为 是否构成犯罪 的事实情况;而量刑情节是从犯罪构成要件事实以外影响刑罚轻重及免除刑罚的各种情况为基础,是确定行为人刑罚轻重的各种事实状况。 3.存在的时间不同: 定罪情节只能是与犯罪行为过程有关的犯罪事实,它存在的时间范围是在犯罪的预备到犯罪结果发生这一阶段:而量刑情节除了犯罪事实外,还包括罪前罪后的态度和表现。 事实上两者的关系是相当复杂的,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们在功能上具有交叉重合的关系,即一个情节在某种情况下既是定罪情节又是量刑情节,但对同一情节又不能重复评价,以保证刑法中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实现。
    

法律客观:
    


    《刑法》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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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19:3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