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员工原公司应如何承担责任?
释义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是享受调岗,而是向企业申请安排适当工作。2、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一般就是依据工伤伤残等级的5-6级,劳动者可以选择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补发伤残津贴。3、劳动者也可以选择解除劳动关系,领取一次性工伤赔偿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在工作场所受伤的属于工伤,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先申请工伤认定,再进行工伤等级鉴定,按照鉴定等级结果核算工伤赔偿金额。
    工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1.(1)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3)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4)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5)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2、长期重度呼吸困难。3、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4、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5、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者。6、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7、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8、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9、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导致心、脑、肾、肺、肝等一个以上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10p=12、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半径≤20度。 p=13、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一,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痴呆(中度智能减退);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常出现的情绪不稳定以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14、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者;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牢固,持续5年仍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15、难治性的情感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男性年龄50岁以上(含50岁),女性45岁以上(含45岁),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16、具有明显强迫型人格发病基础的难治性强迫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无效,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17、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至4级者。
    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1、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的,公司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根据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如何认定
    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主要以医学鉴定的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程度作为判定依据。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1)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3)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4)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5)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2、长期重度呼吸困难。3、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4、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5、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者。6、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7、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8、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9、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导致心、脑、肾、肺、肝等一个以上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10、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11、一眼有光感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20度。12、双眼矫正视力小于等于0.1或视野半径≤20度。13、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一,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痴呆(中度智能减退);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常出现的情绪不稳定以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14、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者;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牢固,持续5年仍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15、难治性的情感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男性年龄50岁以上(含50岁),女性45岁以上(含45岁),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16、具有明显强迫型人格发病基础的难治性强迫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无效,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17、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至4级者。
    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1、植物状态或去皮层状态。2、真性或假性延髓麻痹。3、四肢瘫肌力4级以下(含4级)。4、三肢瘫或二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5、中度(含中度)以上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6、严重肌肉疾病(全身型重症肌无力、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等)。7、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8、完全性混合性失语。9、智能障碍,IQ测试≤45。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1、三肢瘫或二肢瘫肌力4级。2、单肢瘫肌力3级。3、完全性运动性失语。4、智能障碍,IQ测试46~54。5、癫痫大发作每月3次以上(含3次)。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1、轻度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2、肌肉疾病影响工作。3、不完全性失语。4、智能障碍,IQ测试55~84。
    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标准
    劳动法1-10级工伤鉴定等级分级原则:一级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二级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五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该内容由 邹婷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3 20:3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