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规定,劳动者发生工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工伤医疗费、工伤补助金和因工死亡抚恤金。同时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职工因工残疾等级鉴定为一档至四档的,按照参保时职工的工资基数支付伤残津贴。五档至十档的,按照职工参保时职工的工资基数的二分之一至六分之一不等支付伤残津贴。职工在工伤期间没有工资收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九条:“劳动者发生工伤,因工作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从事其他工作的,用人单位经与劳动者协商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不得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劳动者发生工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工伤医疗费、工伤补助金和因工死亡抚恤金。”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职工因工残疾等级鉴定为一档至四档的,按照参保时职工的工资基数支付伤残津贴;五档至十档的,按照职工参保时职工的工资基数的二分之一至六分之一不等支付伤残津贴。职工在工伤期间没有工资收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