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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变更抚养权代理词原告
释义
    

法律主观:
    


    变更抚养权 代理 词 审判长. 审判员: 我受原告的委托,依法参与本案 诉讼 活动,结合庭审查_的_实。针对法庭归纳本案的争议的焦点及结合法律规定. 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 被_ 抚养 孩子不利于其健康成长。 小孩刚满6周岁,正处于幼年成长发育时期,年幼的孩子需要细心照顾呵护,也是人生启蒙和是非观念刚刚形成的重要时刻。如果孩子有一个好的生活环境,对孩子的成长以建立良好的思想和品_,才有利于小孩形成和健全的。然而慈爱的母性正好决定了孩子所需要的这些。但被告从 2010年7月5日经磴口县人民法院<<民_调解书>>生效后,至今被告常年在杭锦后旗打工,并且 结婚 成立了新的家庭。将幼小的孩子全托给自己的父母亲代养,对小孩的成长和教育置之不理,孩子的爷爷奶奶也年_己高,更本没有精力和体力照顾好孩子的生活起居。所以多少对幼小的孩子心灵上也造成伤害,所以被告抚养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二. 孩子随原告生活更有利于孩子的教育和成长。 孩子虽然是双方 收养 的. 但婚前一直由原告照顾和代大的,且与孩子一起共同生活多年,彼此之间己有稳定牢固的感情基础。所以孩子在感情方面要比被告优越的多,所以原告对孩子疼爱有加,百般呵护。这几年孩子不在原告身边,原告日夜思念孩子,每个月从五原去孩子学校悄悄看望,有时被被告的父母亲度绝门外。每次看见孩子时,缺少母爱感的那种少言寡语,衣代不整,使原告感到心痛。现在原告也成立了新的家庭,老公有稳定的工作,原告又有足够的时间照顾孩子。虽然原告的家庭泾济条件不是很优越,但足以维护孩子的日常开销,也能满足孩子的经济和心里要求。为了给孩子创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的条件,原告抚养孩子都十分利于健康成长。 三. 原告诉求符合法律依据。 从现实中原告己经把全部的爱都倾注在孩子身上,与孩子关系融洽,感情深厚,原告对孩子的爱护,也是殷殷期望难以笔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 离婚 案件处理 子女抚养 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虑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可以依法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现在被_也不让孩子亲自来法庭表达自己的意愿,但从原告提供 证据 当中,可以明确看出,孩子也愿意跟随母亲生活的。 综上所述,不管是从情理上讲,还是从法律角度来说,由原告抚养孩子能够体现出了法律的公平。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请求法庭支持原告的诉求。 此致 代理人: xxx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七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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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5:4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