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法院对某一具体案件行使管辖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指定管辖有以下几种情况: 1、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认为移送的案件按法律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依法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3、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报请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