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行政处罚是罚款的,不拘留人。执行 行政处罚罚款 的方式如下: 1、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2、不能当场收缴的罚款,由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七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