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 劳动合同法 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 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rn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nrn3、结论是可以 申请劳动仲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