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曾用名与户口本上的名字有什么区别?
释义
    申请增加"曾用名"需符合条件,即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户口簿上的"曾用名"是改名后的前名记录,不可单独添加。例如,张X改名为张Y,可添加曾用名为张X。若仅想增加曾用名而无改名记录,不予受理。
    法律分析
    可以的,但是要求增加的"曾用名"必须是公民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户口簿上的“曾用名”是改了名字后以前的名字就被记录到“曾用名”栏里,并非是单独添上去的,例如张X改名为张X,可以通过提交证明材料添加曾用名为张X。如果单纯想加个曾用名,是不会受理的。
    拓展延伸
    曾用名和户口本上的名字有何不同?
    曾用名和户口本上的名字在法律上存在一些差异。曾用名是指个人在不同阶段或情况下使用的不同姓名,可以是自愿更改或被迫更改的结果。而户口本上的名字是指在个人户口登记本上所记录的正式姓名,通常是根据出生证明或其他法定文件确定的。曾用名是个人姓名的变更,可能由于婚姻、离婚、改宗、改名等原因而发生。户口本上的名字是个人在户籍管理中的正式身份标识。尽管曾用名在日常生活中可以使用,但在法律文件、合同、证件办理等场合,通常需要使用户口本上的名字。因此,曾用名和户口本上的名字在使用范围、法律效力以及办事便利性等方面存在差异。
    结语
    曾用名和户口本上的名字在法律上存在一些差异。曾用名是指个人在不同阶段或情况下使用的不同姓名,可以是自愿更改或被迫更改的结果。而户口本上的名字是指在个人户口登记本上所记录的正式姓名。尽管曾用名在日常生活中可以使用,但在法律文件、合同、证件办理等场合,通常需要使用户口本上的名字。因此,了解曾用名和户口本上名字的差异对于遵守法律规定、办理事务以及维护个人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九条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4/6 8: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