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程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客观要件 |
释义 |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而造成严重后果,是这种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是指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单位的违规行为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是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施工企业压缩工程造价或增加建房的层数,从而降低工程质量; 二是提供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强迫施工单位使用,从而造成工程质量下降。建筑设计单位的违规行为主要是不按质量标准进行设计。 一、工程质量责任认定的情形有哪些 工程质量责任认定的情形有: 1、建筑工程施工方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施工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 2、建筑施工方未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规范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 3、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出现问题; 4、其他工程质量缺陷。 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就建设单位与承包方即施工单位来说,一般其责任应由承包方承担。 二、保修期间的责任划分怎么确定? 实务中,对于保修期间的质量责任划分和损失承担原则根据以下情形确定: (1)施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造成质量缺陷的,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属于勘察、设计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建设单位可向勘察、设计单位追偿。 (3)因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缺陷,属于施工单位负责采购的,由施工单位承担民事责任;属于建设单位负责采购的,但施工单位提出异议而建设单位坚持使用的,由建设单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施工单位没有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仍然使用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承担责任。 (4)因建设单位或者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缺陷,由建设单位或者建筑物所有人自行负责。 (5)因自然事故、社会条件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事故,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责任。 (6)对发包人提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承包人不予拒绝而进行施工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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