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派出所处理结果不公,可以采取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1、向该派出所所属分县局的上一级公安机关(市局)提起行政复议。2、向所属分县局所在的区、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3、向该分县局所在地区、县的法可通过陈述事实、申辩,跟工作人员讲,也可依派出所给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一般为派出所所在的公安局的上一级公安局)或者当地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若是受害方,可提起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做到秉公执法,办事公道。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可通过陈述事实、申辩,跟工作人员讲,也可依派出所给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一般为派出所所在的公安局的上一级公安局)或者当地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若是受害方,可提起行政诉讼。,",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