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让老赖上失信名单,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向执行法院递交《将被申请人列入失信名单申请书》,申请表应注明申请者、被上诉人基本资料、请求事项、事实与理由。 失信执行人和失信被执行人的差别有什么,二者的差别在与失信黑名单。失信执行人:根据法院判决书,必须承当相匹配实行责任的员工,进到程序执行时,都能够称之为失信执行人。失信执行人,乃是在失信执行人前提下,根据方式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使实行人合法权利无法得到确保,而失信执行人实际上是有实力实行的。 符合条件的会给他上失信名单。要符合以下2个条件: 1、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老赖是被执行人,也可以说,是被强制执行的人。 (2)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 (3)老赖没有履行的是: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 2、除了符合第1个条件,还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才可以。 (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4)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5)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第二条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