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别人财产保全之后我还用在申请财产保全吗 |
释义 | 《民诉法新司法解释》规定:冻结银行存款不超过1年,查封、扣押动产不超过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不超过3年。申请人可延长期限,但不得超过规定期限。 法律分析 《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拓展延伸 财产保全程序:在别人财产保全之后,是否仍需申请财产保全? 在别人财产保全之后,是否仍需申请财产保全?答案是视具体情况而定。通常情况下,如果别人已经对相关财产进行了保全措施,您可能不需要再次申请财产保全。然而,您仍需评估当前情况,包括对方的保全措施是否充分保护您的权益,以及您是否需要进一步采取措施来确保您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根据具体情况评估并决定是否需要继续申请财产保全,以保障自身权益。请注意,此为一般性建议,具体操作需根据当地法律和实际情况进行。 结语 根据《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48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保全期限有明确规定。在申请执行人需要延长保全期限时,法院应及时办理续行手续,但续行期限不得超过规定的期限。在实际操作中,是否需要再次申请财产保全需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根据当地法律和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适当措施以保护您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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