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黑龙江省低保条件有哪些 |
释义 |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各地办理低保的条件有所不同,首先要符合最基本的条件,例如本地农业户口,农村居民收入或者生活低于当地生活水平的,三年内买房导致生活困难的、高消费娱乐活动的、有地不种、购买高档消费品例如汽车、弄虚作假等情形不予享受低保待遇。 根据黑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实施细则规定: (一)申请农村低保待遇条件 申请农村低保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本县农业居民户口。 2、居住在农村村组,家庭承包土地的农村居民。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具体询问当地民政部门)。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1)虽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但家中有款物积蓄,能够自行维持基本生活或实际生活水平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 (2)参与赌博、吸毒、嫖娼、酗酒、不务正业及因违反婚姻、收养等法律、法规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3)将所承包的土地抛荒的; (4)在户口所在地以外居住1年以上的(在校学生除外); (5)虽然生活困难,但家庭主要成员有劳动能力并且具备自救条件,而不采取措施自救的; (6)采取虚报、隐瞒家庭收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低保待遇的; (7)其他按当地政府规定不予批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 (二)申请城镇低保的条件 1、凡持有黑龙江省农业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或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贫困居民,均可申请享受当地农村低保待遇。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抚)养关系并在同一户口共同生活的人员,包括:配偶、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抚)养关系的人员。 拓展资料 黑龙江省低保标准: 全省城市低保标准由556元/人月提高到573元/人月; 农村低保标准由3900元/人年提高到4017元/人年; 全省城市特困集中供养指导标准由15420元/人年提高到16828元/人年; 分散供养指导标准由10800元/人年提高到11780元/人年; 农村特困集中供养指导标准由8424元/人年提高到9134元/人年; 分散供养指导标准由5892元/人年提高到6394元/人年。 法律依据 《黑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第四条: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第五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共同居住一年以上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城市低保。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农村低保。 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原则上可以将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且居住超过一年以上、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作为申请城市低保的户籍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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