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国公司约定外国法院的规定是哪些,是怎么回事 |
释义 | 在合同约定外国法院管辖的情况下,如果中国公司只在中国(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境内有可执行的财产,那么,一旦将来双方产生争议并由外国法院做出判决,则外方在该判决项下的权利只有在该判决被中国法院承认及执行后才能行使。然而,在中国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难度非常大,需要满足相关法律和条约设定的种种条件。只要有一项条件不具备,相关外国法院的判决就无法得到中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使得原本有利于外方的胜诉判决成为一纸空文。1.如协议选定的管辖法院所在国与中国没有缔结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的双边条约,相关裁决将难以在中国得到承认和执行。《民事诉讼法》26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从上述条款可见,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在中国得到承认和执行的法定条件是: (1)外国法院做出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法院地国与中国缔结了双边条约或共同参加了关于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的多边条约,或双方之间有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的互惠关系;及 (3)中国法院在审查该等判决、裁定后,认为其不违反中国的基本原则或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在上述条件全部满足的情形下,外国法院的判决才能够在中国得到承认和执行。众所周知,中国1987年加入了《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使得中国与130多个国家和地区能够相互承认及执行各自的仲裁裁决。但是,就与其他国家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中国并没有加入《国际民商事案件中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公约》 (1),也没有加入多边条约。并且,除非当事人举证证明,否则中国法院多数情况下不认可中国与其它国家存在互惠关系 (2)。因此,在实践中,如果当事人想在中国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裁判,绝大多数情况下只能援引中国与法院地国缔结的双边条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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