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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商标撤回行政复议的注意事项有什么
释义
    (一)、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应当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应当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范围且依法应当由本机关受理;
    3、申请行政复议应当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复议请求和理由;
    4、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人应当向本机关说明理由。
    (二)、对下列行政机关、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1、县级人民政府;
    2、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3、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
    4、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
    5、由市人民政府直接管理,并经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三)、申请行政复议,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一式四份。第三人每增加一人,申请书应增加一份;申请书应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2、证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证据材料一式两份。
    3、送达回证复印件一份。
    4、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申请人并应出示身份证明原件,供本机关核实。
    5、委托他人代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并应出示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供本机关核实。商标行政复议的情形有哪些《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国务院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商标法》第34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商标法》第34条规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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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4:5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