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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南昌市退役士兵安置政策
释义
    对于南昌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内容
    本文详细介绍了南昌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全称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国发[1987]106号1987年12月12日),一共有十九条。关于南昌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每一条的具体内容请查看全文。
    本条例所称退伍义务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下列人员:
    (一)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
    (二)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
    (1)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
    (2)经驻军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以及精神病患者经治疗半年未愈的;
    (3)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4)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
    (5)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安置工作的情况设置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或者指定工作人员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安置的日常工作。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设在民政部门,人民武装、计划、劳动人事等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民政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
    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按下列规定安置:
    (一)对确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帮助解决;
    (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的,应当安排工作;
    (三)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
    (四)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具体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每年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前,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下达预分劳动指标,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先安置,待国家计划下达后统一结算;
    (二)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应优先照顾本人志愿;
    (三)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和超期服役的,安排工作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照顾本人特长和志愿;
    (四)在部队被培养成为有一定专业和特长的,安排工作时,应当尽量做到专业对口;
    (五)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在部队或者退伍后待安排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负责安排工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该内容由 李媛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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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5 1:58: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