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外国人在中国结婚需要哪些证件? |
释义 | (1)中国公民须持有: ①本人户籍证明; ②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2)外国人必须持有: ①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明 ②公安机关发行的《外国人居住证明书》、外事部门发行的身份证明书、临时来华的入境、居住证明书 ③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许可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馆认证的本国公证机关发行的结婚状况证明书、该国驻华使、馆发行的结婚状况证明书。 (3)外国华侨必须持有( ①本人护照或护照替代身份、国籍证明(无国籍者免除) ②公安机关发行的《外国人居住证明书》 ③本人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单位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发行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与谁申请结婚证明书。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需要提交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体检证明。证件齐全,符合法律规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可持证件和男女双方的照片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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