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民法典关于债权的规定是《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债权的定义】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1.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2.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标的物属性得不同),3.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债的主体双方人数),4.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各方各自享有得权利或承担得义务及相互间关系)按份之债的各债务人只对自己分担的债务份额负清偿责任,债权人物权请求各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5.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6.主债与从债。(两个债之间的关系)主债是从债存在的依据,从债的效力决定于主债的效力,主债消灭从债也随之消灭。,7.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债务人的义务是提供财物还是提供劳务),1.债权为财产上的请求权,不得通过限制债务人的人身来实施。,2.债权为相对权,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不得向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个人主张权利。,3.债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债权的相容性和平等性是指同一标的物上可以成立内容相同的数个债权,并且其相互间是平等的,在效力上不存在排他性和优先性。,4.债权为有期限权利,不得设定无期限债权。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