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申请:1、双方土地权利人应当分别向土地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2、提交全源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1)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书;(2)双方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3)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4)分割合同;(5)原土地使用证;(6)地上建筑物、附属物证明;(7)税费交税证明;(8)营业执照副本;(9)组织机构代码;(10)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的名称变更批准文件;(11)其他证明文件(如分割平面图等);(12)其他继承人或相关权利人同意放弃相关权利的证明。(二)进行地籍调查:因本宗地系分割转让,涉及界址的变更,必须进行变更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和变更测量。(三)权属审核:对土地使用的用途、面积等进行审核,分别填写《土地使用去哪变更登记审批表》,局领导审批。(四)注册登记:分别新建《土地登记卡》,在新土地登记卡上进行登记。(五)核发证书;收回并注销原土地证书,分别填写新的集体土地使用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