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广东省共同盗窃罪量刑的标准需要结合具体盗窃的数额和所在区域来进行量刑。
 1、执行上述三个数额的标准分三类地区、三个档次掌握:
 (一)一类地区是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东莞、中山等七个市。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二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二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十万元以上。
 (二)二类地区是惠州、江门、湛江、茂名、肇庆、潮州、揭阳、汕尾等八个市。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一千五百元以上;数额巨大的标准掌握在一万五千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掌握在九万元以上。
 (三)三类地区是河源、云浮、阳江、清远、梅州、韶关等六个市。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一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一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八万元以上。
 (四)铁路运输法院办理属地广东的盗窃案件数额标准,参照一类地区的标准掌握。
 2、考虑到对盗窃案件的处理有一个衔接过程,因此,对接到本通知前已按原省公、检、法三家所定盗窃数额较大标准起诉到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定罪的起点标准可仍按原来的标准掌握,处以较轻的刑罚。
 以上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广东盗窃案件量刑标准
 1.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超过数额较大起点未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一类地区每增加六千元,二类地区每增加四千五百元,三类地区每增加三千元,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2)超过数额巨大起点未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一类地区每增加一万元,二类地区每增加七千五百元,三类地区每增加五千元,可以增加六个月到一年刑期。
 (3)超过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根据超过的数额,可相应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①每增加盗窃一次;
 ②入户盗窃;
 ③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百分之三十以下:
 (1)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2)盗窃生产资料,影响生产的;
 (3)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4)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盗窃的;
 (5)盗窃财物无法缴回的。
 4.盗窃近亲属财物,可以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五十以下。不作犯罪处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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