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需要。跨省异地就医医保结算曾经有“三步走”的口号:先备案、选定点、持医疗保障(医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就医。其中,选定点是指选择跨省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但是现在,随着医保政策的不断变化和发展,参保人在备案的时候不需要再特意提交自己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了,可以在备案的就医地中,所有具有资格进行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实现持卡结算。 法律依据: 《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 第五条: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前,应到参保地经办机构进行登记。参保地经办机构应根据本地规定为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建立异地就医备案人员库并实现动态管理。参保地经办机构将异地就医人员信息上报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部级经办机构),形成全国异地就医备案人员库,供就医地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获取异地就医参保人员信息。 第七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办理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一)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指退休后在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 (二)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在异地居住生活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 (三)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指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 (四)异地转诊人员:指符合参保地转诊规定的人员。 如果在异地突发疾病需临时住院就医,请在住院后及时通过电话等形式,向参保地社保局进行备案登记,并完善相关手续,最迟应在出院前完成备案,根据参保档次和就医医院级别,按不同比例进行报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