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纠纷私了的利与弊 |
释义 | 一、各地医疗纠纷私了的规定 贵州印发《贵州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处理办法》,明确在医疗纠纷中,如患方索赔金额过万,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协商处理。 河南印发《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规定医疗纠纷索赔数额不超过5000元的,医患双方可以自行协商或第三方组织来解决。《办法》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后,医患双方可以通过自行协商、组织调解、、诉讼等方式解决,但公立医疗机构不得在索赔金额超过5000元的情况下,与患者及其家属自行协商;不得在索赔金额超过5万元的情况下,通过调解组织调解。 广州印发《广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若干规定》(简称《规定》),《规定》透露,将由市司法部门指导设立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市医调委),负责医疗纠纷的调解工作。各区司法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各区的医调委。 赔付金额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可以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自行协商处理。但赔付金额超过1万元的,对公立医疗机构,则不允许私了,应当按照《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规定的途径解决纠纷。市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医疗纠纷私了利弊分析 (1)医疗纠纷私了的好处 其实私了是协商和解的有效渠道。例如,广东省每年发生各类医疗纠纷2.5万—3万起,其中诉诸法律的仅600起左右,行政调解的1000多起,医患双方私下协商解决的两万多起,占了总量的八成以上。可见私了并不是难以解决问题的办法,恰恰是协商解决问题的有效办法之一。 通过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堵塞了私了协商解决的渠道,增加了患者的维权成本。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多了一道手续,使简单的问题往往变得复杂起来。患者会担心,如果一有纠纷就要去找医调委或法院,因专业知识欠缺,往往处于劣势,索赔会更麻烦。 其实有的医疗纠纷完全可以通过私了来解决的,不必一刀切。医疗纠纷属于世界性难题,医患双方都得尊重对方意志的自主性,任何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的作法都不具备法律上的正当性。私了应本着自愿的原则,只要符合规范,遵守流程,双方都能接受,就不应当堵死这条渠道。 (2)医疗纠纷私了的坏处 解决医患纠纷,私了最不可取,这个判断有一定道理。无原则的私了,会掩盖事实真相,让公平正义得不到彰显,不仅可能沦为医方花钱消灾的途径,也可能成为患方漫天要价的手段,不仅不利于医方风险、责任意识的强化,也不利于患方依法、理性维权习惯的养成。可以说,无原则的私了,所带来的不良后果和影响是双向度的,既可能助长医闹进一步发展,也会纵容医疗机构借此逃避责任,确实不该提倡。 从根本上说,选择公了还是私了,无论对医方还是患方,都是经过利益权衡后作出的决定。对患方来说,选择私了,虽然不排除有私了能获更多赔偿的考虑,但在很大程度上是迫于无奈。必须承认的是,在医患纠纷中,双方的博弈能力并不对等。首先是信息的不对等,其次是专业知识的不对等,再次是经济实力和地位的不对等。在种种不对等中,患方都居于明显劣势。而且,对患者来说,走公了途径,还有耗时长、成本高、取证困难、鉴定机构不中立等种种不利因素。在这种情况下,私了无疑是患方的最优选择。 (3)医疗纠纷私了之医患赔偿协议 医患赔偿协议是指发生医疗纠纷后,就医方对患方的赔偿问题签订协议。这种诉讼外就和解或曰私了的方式法律通常并不禁止,但应注意的是: 1、该种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包括:不得以这种方式了结构成刑事犯罪如医疗事故罪的医疗纠纷;赔偿数额上不能显失公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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