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务处理方法指南 |
释义 | 个人破产法的主旨是为了解决个人债务问题,缓解债务人和债权人的矛盾。该法规定了债务人可以申请破产保护,以获得债务豁免和重新做人的机会。然而,个人破产制度的确立需要建立在国家信用发达的前提下,以防止恶意借贷和逃避债务的现象。企业破产法则规定了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债务时的清理程序,包括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是按照优先级进行,最终管理人应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终结破产程序。 法律分析 个人破产,是指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或者进行债务调整,对其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利弊: 1.缓解矛盾实施《个人破产法》后,一旦出现个人欠债不还、逃债的情况,债权人可以依法申请宣判债务人破产。债务人如果资不抵债,也可以依法申请破产保护,在生活受到极大限制、个人声誉受损的条件下,债务可以得到一定免除,并得到重新做人的机会,防止出现背上沉重债务后四处逃债甚至自杀的现象。 2.恶意破产如果轻易确立个人破产制度,很多人就可能事先恶意借贷并大肆浪费,尔后通过破产而逃避债务。正因如此,个人破产制度确立的前提,是一个国家或者特定社会个人信用发达,使多数人不敢轻言破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第一百二十条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第一百二十一条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结语 个人破产法的实施有其利弊。一方面,该法可以缓解债务纠纷。债权人可以依法申请宣判债务人破产,而债务人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也可以申请破产保护,获得债务豁免和重新做人的机会,避免生活受限和个人声誉受损。另一方面,该制度可能导致恶意破产。因此,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前提是国家或特定社会个人信用发达,以防止人们滥用破产逃避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企业法人无法清偿债务时,可以申请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包括先偿职工工资、保险费用等,然后是普通破产债权。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将按比例分配。当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时,管理人应向法院申请终结破产程序,并进行相应公告和注销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章 债权申报 第四十六条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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