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筑业营改增计税方法 |
释义 | 1、一般计税办法: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办法,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售额×11%-当期进项 2、简易计税方法:财税【2016】36号文确认了建筑施工企业四种情况下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2)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 (3)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 (4)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 一般纳税人存在上述2-4项情形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同时会丧失营改增后取得不动产的进项税额,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权利。 一、解读建筑业营改增 (1)增值税征收率是指对特定的货物或特定的纳税人销售的货物、应税劳务在某一生产流通环节应纳税额与销售额的比率。 (2)增值税的征收率只是计算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的一种尺度,不能体现货物或劳务的整体税收负担水平。适用征收率的货物和劳务,应纳增值税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3%) 同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3)相比较于营业税制下的3%、5%等税率,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确定为11%,在使用一般计税办法(销项-进项)下,如果进项不足,同时议价能力有限,可能面临税负增加的风险。 (4)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1%,但清包工纳税人、甲供工程纳税人,建筑老项目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 二、建筑业营改增注意事项 1、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2)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2、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 (1)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2)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3)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3、对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 4、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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