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机动车乱停放的,可以口头警告,责令其离开。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机动车拖至指定的地点停放。而且,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一次扣2分。 一、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 1、道路等级低。 2、车辆总体构成不合理。 3、一些客运企业安全生产制度不落实。 4、驾驶人安全意识淡薄。 5、交通管理措施不到位。 二、交通事故对方全责赔偿如下: 1、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等; 2、直接财产损失,包括损坏的车辆、车载货物和物品、设施等; 3、间接财产损失,包括车辆停运和车辆贬值损失; 4、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 5、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除第1项费用外,还包括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