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撤销公司变更登记的法律属性是什么 |
释义 | 撤销公司变更登记的法律属性是什么 撤销公司变更登记不是行政处罚,而是一种行政处理措施。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所谓欺骗手段,是指被申请人明知自己的申请不符合行政许可的条件,故意采取弄虚作假的方法,骗取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以欺骗方式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无效行政许可,应予撤销。由此可见,撤销变更登记这种具体行政行为是基于当事人欺骗登记机关而采取的,针对的仅仅是无效登记行为,属于对已经实施的不当行政许可的行政纠正,本身不具有行政处罚的制裁性和惩戒性特征。 立法体例表明撤销变更登记不是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八条明确列举的行政处罚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并不包括撤销公司登记。《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虽对撤销公司登记作出规定,但只规定撤销公司登记是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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