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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廊坊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审批受理条件有哪些
释义
    一、廊坊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审批受理条件有哪些
    1、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中规定的正副教援、正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正副主任医师、正副编审、正副译审、正副研究馆员、高级经济师、高级统计师,高级会计师、特级记者、高级记者、高级工艺美术师,以及文艺六级以上的专家。
    2、《关于提高我省部分专家待遇的通知》(冀人发[2002]116号)规定的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和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二、廊坊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办理的法律依据
    1、《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级专家退(离)休工作的通知》
    第五条属于教授、研究员及相当这一级专业职称的高级专家,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填写《高级专家延长退(离)休年龄审批表》,经省主管部门或市、地人事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厅审批;属于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专业职称(不含1983年9月9日以后开评的职称系列)的高级专家,分别由所在单位报市、地人事部门或省主管部门审批;对1983年9月9日以后国家和我省开评的职称系列中具备副高职及以上职称的少数高级专家,需要延长退休年龄的,由市、地人事部门和省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事厅审定。
    2、《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第二条高级专家离休退休年龄,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对其中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经下述机关批准,其离休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上一级主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六十五周岁;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可以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七十周岁;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杰出高级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暂缓离休退休,继续从事研究或著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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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9:5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