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北京办理延迟退休手续 |
释义 |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应先到养老科进行审批。审批成功后,携带《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式二份,加盖单位公章)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因工作需要继续留用备案核准表》一份(批件上应有养老科盖章)到社保中心、分中心或街道社保所办理延聘业务。 不缴纳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需提供以下材料到社保中心、分中心或街道社保所办理延聘业务: (1)《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式二份,加盖单位公章) (2)相应延聘证明材料(如干部任命书、高级职称证明等,非国家统一文件规定的延聘情形需额外提供相应文件依据)。 注:若该人员办理延聘时保险已中断,请及时办理增员手续。 (一)、延迟退休办理对象 企业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及企业需要的其他各类人员。 (二)、延迟退休办理材料 1.关于XXX同志延迟办理退休手续的报告; 2.企业职工延迟办理退休手续申请表。 (三)、延迟退休办理流程 1.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职工填写《企业职工延迟办理退休手续申请表》并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申请; 2.单位上报:用人单位携带“关于XXX同志延迟办理退休手续的报告”和《企业职工延迟办理退休手续申请表》,向市人社局养老保险科上报个人延迟退休申请; 3.审核备案:对符合条件的个人申请,市人社局养老保险科于3个工作日内内完成审核手续。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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