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归责原则有哪些 |
释义 |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归责原则由“无过错责任原则”已变更为“按照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此后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至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不再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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