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重疾险的条款中通常规定了对于既往病史的保险责任免除,但这并不意味着一定可以拒绝赔付。如果被保险人可以证明既往病史对于发生重大疾病没有实质性影响,或者该既往病史并非直接导致重大疾病的发生,那么法律上是可以予以追究的。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保险合同中与保险人有权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重大事项,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否则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2.《保险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致使保险人不能决定是否同意承保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3.《保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保险人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4.《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诚信原则履行自己的义务。 综上所述,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既往病史,但如果被保险人可以证明既往病史与发生重大疾病无关或者无实质性影响,则保险人有义务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保险人也有义务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如果未能履行则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