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简 要 案 情2016年5月,业主田某将室内装修工程发包给梁某施工,并签订《室内装修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无论发生任何事故,相关赔偿责任概由梁某负责。 签订合同后,梁某带其雇请的工人张某、刘某一起对房屋进行装修。 不料,施工中张某在爬梯时摔倒,经过医院和相关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评定张某为九级伤残。 由于三方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张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梁某承担赔偿12万元,田某为梁某的赔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案中,工人张某与包工头梁某形成雇佣关系,作为雇主的梁某对张某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毋庸置疑的。 但是,业主田某作为发包人,在没有充分审核承包人资质的情况下,将装修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梁某施工,是存在过错的。 虽然业主与包工头签订协议明确不承担任何责任,但该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应属无效条款。因此,对于张某的损失,田某应当与梁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该内容由 程济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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