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
释义 | 1、权益法适用情况是对合营、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通常占股在20%~50%。 2、对投资收益的处理 权益法对应地你可以理解成是权责发生制,只要被投资企业年终有了利润,不管其分不分,我都按照我享有的份额按比例确认投资收益,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3、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即企业对其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即企业对其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 一、资本公积如何减少 资本公积包括股本溢价和资本溢价以及其他资本公积。前两类核算的是投资者投入资产对享有的资本或股本的溢价。其他资本公积核算的是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应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产生的其他资本公积。 以股本溢价为例,可能存在以下方式减少,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发行股票时支付给券商的佣金、注销企业股票。 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溢价购买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折价出售子公司股权后仍对其实施控制、并购业务中被合并方不构成业务、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子公司资产账面价值大于其公允价值,会导致合并财务报表中资本公积减少。 二、公司股权投资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一般股权转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第390号)规定,企业在—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和股份)买交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苦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而企业在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在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8]9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入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人中减除上述股权性质的所得。 如此以来,如果一家按照成本法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子公司在母公司对其投资以后的若干年度内连续盈利,但一直未派发红利,则母公司对其的长期投资账面价值仍为原始投资额,母公司无相关的投资收益入账,也不需计缴所得税。如现在转让出售该子公司的股权,定价参考子公司净资产价值,则转让时一次性实现的投资收益将包括该子公司以前年度实现利润未分配的部分,而母公司需按照该投资收益计提所得税。 (二)含股票股利时的股权转让 单位在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时,如被投资单位分派股票胜利(一般情况下股票股利也是税后分配),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具体会计准则的规定是不需要进行账务处理的,但该股权转让时的收益是按照该投资企业所持有的全部股份为基础计价的。由此转让所得包括投资期内累计派发股票股利的股份转让所得;而被投资方发放现金股利或实物股利时只需按照税率差缴纳股息所得税,在股权转让时转让价格中就不包括累计股息所得,则转让所得会低于累计发现股票胜利下的转让所得,累计股权转让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会比前种情况下的低。 (三)股票红利 企业在股票投资时,—般情况下、股票红利为被投资企业按照20%个人所得税后发放的,而该部分现金股利是被投资企业在税后利润进行分配的,所以对企业等机构投资者来说,该现金分红的20%个人所得税有重复计征之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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