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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破产债权人是什么
释义
    破产债权人是指在破产宣告前已成立并且在破产程序中享有要求破产人履行债务请求权的人。
    破产债权人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在破产宣告前享有债权。如果是基于破产宣告后的原因对破产财团享有债权,则为财团债权人。
    2、必须享有财产请求权,即必须享有金钱债权或可以金钱估算的债权。
    3、必须享有对人的请求权,即没有物的担保,而从债务人一般财产中受清偿的请求权。
    4、必须享有对可以强制执行财产的请求权。
    一、破产清算后的重整转为破产重整
    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破产申请,债权人提起破产清算申请,如果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债务人、出资人不得提起重整转换的申请。因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且为人民法院受理,此时,相关法律措施已经实施,如管理人已经产生、财产已经被接管等,在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形下,债务人、出资人才有权提出重整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的是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债权人没有提出破产申请的,债务人的出资人无权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在三大制度的程序设计上,不允许破产清算与重整、和解程序之间的多次转换,债务人不得前后重复提出不同的破产申请。其主要原因是程序之间的转换的成本较高,过多的转换势必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不符合现代破产法的经济与效率原则。
    3、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是以适用破产清算程序为内容债务人、出资人必须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情况下,才可以提出重整申请。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提出重整申请仅限于债务人尚未进入破产程序时。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重整申请后,债务人或出资人此时已无另行申请的必要。
    4、人民法院尚未对债务人作出宣告破产的裁定这是时间条件,即债务人、出资人提出重整申请必须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重整申请具有优先的排他的效力,重整申请一经法院裁定认可,正在进行的破产清算程序即告中止。在债务人不执行或不能执行重整计划时,人民法院将裁定破产重整程序转为破产清算程序。破产重整程序转入破产清算程序后,不能再转回破产重整程序,因为,已经宣告开始的破产清算程序是不可逆转的。
    二、丧失先诉抗辩权的情形包括哪些
    丧失先诉抗辩权的情形包括:
    1、债务人住所发生变化,导致债权人找不到债务人,要求其履行债务;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的财产将依法冻结,债权人的债权将纳入破产债权,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一般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
    4、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先诉抗辩权是保证人的一种权利,因此保证人有权处分其权利。
    先诉抗辩权是在保证债务中,保证人虽对债权人不享有要求其对待给付的权利,但并不等于保证人仅承担义务而不享有任何权利,保证人对债权人仍然享有一些权利,只不过这些权利均属于消极的、防御性权利即抗辩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44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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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9 1:2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