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的期限是多长? |
释义 | 被执行人财产查封、扣押期限规定为:冻结银行存款不超过6个月,动产不超过1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不超过2年。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延长期限,但不得超过原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法律分析 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的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拓展延伸 财产查封和扣押的期限如何确定? 财产查封和扣押的期限的确定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进行的。一般情况下,执行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需要保护的利益,综合考虑诸多因素来确定期限。这些因素包括被执行人的财产性质、涉及的债权金额、案件的紧急程度等。执行法院可能会依法进行公告或通知,要求被执行人提供相关财产清单和证明文件。在查封和扣押期限届满前,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或变更措施,而债权人也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总之,期限的确定是一个综合考量的过程,旨在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结语 财产查封和扣押的期限是根据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确定的,以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执行法院会综合考虑案件情况、财产性质、债权金额等因素来确定期限。被执行人可以在期限届满前申请解除或变更措施,债权人也可申请延长期限。期限的确定是一个综合考量的过程,旨在维护公正和法律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七条 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二十三条 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三节 监外执行 第二十六条 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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