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六条,妇女文化教育权益包括: 1.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的权利。适用于男性的条件和标准同样适用于女性,不得对妇女附加限制条件或擅自提高标准。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这些方面的合法权利。 2.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3.接受扫盲教育的权利。 4.接受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妇女进行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我国目前的职业教育分就业前培训和在职培训两类。此外,国家和社会还采取多种形式对农民和其他劳动者进行实用技术培训。 法律依据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