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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承包合同的法律特征是什么呢
释义
    承包合同的法律特征:1、承包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目的;2、承包人完成工作的独立性定作人与承包人之间定立承包合同,一般是建立在对承包人的能力、条件行人的基础上;3、承包合同多属个别商订的合同,定作物往往具有一定的特定性;4、承包合同为诺成合同;5、承包合同为有偿合同。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吗?
    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既有物权消灭的一般事由,如承包地被征用、使用价值丧失等,也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定消灭事由,如承包方的提前交回、发包方的提前收回、承包期限届满等。大多数学者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性质的民事权利。但理由不尽相同。
    1、承包经营权表现为对土地等物的直接支配的权利。承包人基于承包合同而实际占有、控制、使用土地,对土地行使直接支配的权利。
    2、承包经营权具有排他性。集体组织在与农民签订承包合时,不能就同一标的设定两个承包权,承包人对于其承包标的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自主地行使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排除任何人的非法干涉。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犯承包人的承包经营权的义务。
    3、承包经营权具有优先性、追及性。承包合同都是有期限的,期满后,再次签订承包合同时原承包人在相同条件下享有优先权。承包人根据合同占有承包标的后,任何人都不得妨碍其权利的行使,不管承包的土地被谁占有,承包人都有追索权。
    4、《民法典》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定在物权编第三分编用益物权中,而不是规定在债权部分,至少说明立法原意也是把它排除在债权之外的。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5、承包经营权是根据承包合同设定的,但并不能据此认定承包经营权为债权。物权和合同并非互相排斥,相反合同往往是物权产生的主要原因。在承包经营关系中,承包人根据合同请求集体将土地交由自己承包经营的权利是一种债权,而承包人依据合同直接对土地承包经营的权利则是物权,是对物的直接支配权,可以对抗任何人。
    二、人跑了代签的合同有效吗?
    包工头签合同但是人跑了合同是否有效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如果是劳动合同,包工头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劳动者不能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无效。如果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合同有效。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三、分包和承包有什么区别
    分包合同是由两个以上的承包人对筹建人负责,完成基本建设工程的合同;
    承包合同是指买卖双方在经济活动中对基建产品约定的价格,由双方通过谈判,以合同形式确定;承包合同是确定发包与承包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受法律保护的契约性文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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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10:0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