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的法律特征: 1、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2、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根据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法订立承包合同而产生。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承包合同确定。 3、承包经营的客体是土地,包括种植业用地、林业用地、畜牧业用地和渔业用地。 4、承包经营权的内容以使用和收益为主,是以土地为基础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并获取收益的权利。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基本原则有: 1、坚持土地流转与土地确权相结合的原则。 2、坚持土地流转与发展特色主导产业相结合的原则。 3、坚持土地流转与发展设施农业相结合的原则。 4、坚持土地流转与农业产业化相结合的原则。 5、坚持土地流转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相结合的原则。 三、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主要内容如下: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农户。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用地。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目的是在他人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农户以从事农业生产为目的,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在土地利用过程中,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应当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