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遗产税是政府赋予公民继承遗产的法律权利。被继承人死亡之后,继承人如果要继承遗产,必须先按被继承人死时这笔遗产的市场价格向政府交税,完税后才有权继承遗产。,遗产税的征收范围是被继承人的所有个人财产,包括各种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及其他一切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具体是指:,1、公民所有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2、公民所有的动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金银首饰、运输工具、各种有价证券及票据、投资于企业的股份等;,3、公民所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4、公民所有的其他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包括债权、各类保险权益、信托收益等;,5、农业承包所得的个人收益、依法可以继承的个人承包经营权。,《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就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进行了明确。《通知》规定,以下三种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遗产税的计算公式为:应征遗产税税额一应征税遗产净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遗产税的免征额及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标准,由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开征了遗产税,但是各国具体执行的遗产税制度有较大差别。总体来看,遗产税制度大体可以分为三种类型:,1、总遗产税制,总遗产税是对财产所有人死亡后遗留的财产总额综合进行课征。其纳税人是遗嘱的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规定有起征点,一般采用超额累进税率,不考虑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疏关系和继承的个人情况。其在表现形式上是”先税后分“。美国、英国、新西兰、新加坡、中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都实行该遗产税制,香港也曾使用过该税制。,2、分遗产税制,又称继承税制,是对各个继承人分得的遗产份额分别进行课征的税制,其纳税人为遗产继承人,形式上表现为”先分后税“,多采用超额累进税率,日本、法国、德国、韩国、波兰等国家实行分遗产税制,3、总分遗产税,总分遗产税,也称混合遗产税,是将前面两种税制相结合的一种遗产税制,是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先征收总遗产税,再对继承人所得的继承份额征收分遗产税,表现形式是是“先总税后分再税”,两税合征,互补长短。,兼蓄了总遗产税和分遗产税两种遗产税的优点,先对遗产总额征税,使国家税收收入有了基本的保证。再视不同情况,有区别地对各继承人征税,使税收公平得到落实。但总分遗产税也存在缺点是,对同一遗产征收两次税收,有重复征税之嫌,使遗产税制复杂化。,综上所述,遗产税的征收范围是被继承人的所有个人财产,包括各种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及其他一切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继承人需要依法缴税才能继承遗产。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 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