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身伤害工伤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
释义 | 一、人身伤害工伤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划分依据: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具体的评定标准为以下几点: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2;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cm2以上); 8、手背植皮面积> 50cm2,并有明显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积>100cm2; 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度及度以上者; 16、一眼矫正视力0. 5,另一跟矫正视力0.8; 17、双眼矫正视力0.8; 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跟,矫正视力正常者; 22、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矫正视力正常者; 23、晶状体部分脱位; 24、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5、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6、外伤性瞳孔放大; 27、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8、双耳听力损失 26dB,或一耳56dB; 29、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30、铬鼻病(无症状者); 31、嗅觉丧失; 32、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3、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34、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5、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6、鼻中隔穿孔; 37、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8、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9、开胸探查术后; 40、肝外伤保守治疗后; 41、胰损伤保守治疗后; 42、脾损伤保守治疗后; 43、肾损伤保守治疗后; 44、膀胱外伤保守治疗后; 45、卵巢修补术后; 46、输卵管修补术后; 47、乳腺修补术后; 48、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49、慢性轻度磷中毒; 50、工业性氟病I期; 51、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52、减压性骨坏死I期; 53、一度牙酸蚀病; 54、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二、相关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200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175元)。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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