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动产权证包括国土证。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未登记的不动产,组织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 依照前款规定办理首次登记所需的权属来源、调查等登记材料,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获取。 一、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权移转登记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权移转登记的情形包括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等等。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 (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 (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 (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 (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