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送给他人无力抚养的儿童需要哪些手续? |
释义 | 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收养需提交相关证件和申请书,包括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等。对于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还需提供生育情况证明和报案证明。收养登记按分级制度办理,内地公民与内地公民由县级民政部门办理,涉及港澳台华侨与内地公民由地级市民政部门办理,涉外收养由省级民政部门或指定的地级市民政部门办理。当事人需亲自前往登记机关办理收养关系登记。 法律分析 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收养小孩需办理以下手续: (一)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二)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 (三)收养登记必须严格依照分级登记制度进行: 1、涉及到内地公民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孩子户口源头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办理; 2、涉及到港、澳、台、华侨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地级市(州)民政部门办理; 3、涉外的收养登记,由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民政部门或经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级市(州)的民政部门办理。 (四)当事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关系。 结语 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规定,收养小孩需办理一系列手续,包括提交申请书和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对于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需提供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情况证明和报案证明。收养登记按照分级制度进行,内地公民与内地公民的登记由县级民政部门办理,涉及港、澳、台、华侨与内地公民的由地级市(州)民政部门办理,涉外的则由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民政部门或指定的地级市(州)的民政部门办理。当事人需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六章 政府保护 第九十五条 民政部门进行收养评估后,可以依法将其长期监护的未成年人交由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收养。收养关系成立后,民政部门与未成年人的监护关系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七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六十七条 老年人可以通过老年人组织,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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