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使用权和继承权有什么关系? |
释义 | 《民法典》规定,死者拥有的所有权房屋可作为遗产继承,但公有使用权房屋不能直接继承。通过两种间接继承方式,即将使用权房变成已购公房或变更公房承租人并购买该房屋,可以实现对使用权房的间接继承。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意见进一步放宽了新承租人的条件,包括与原承租人或同住人结婚一年以上的人以及因服兵役、就学、服刑等原因户口迁出的人。 法律分析 我国《民法典》规定,死者生前拥有所有权的房屋,在公民死亡后作为死者的遗产来处理,继承人有权继承该合法遗产。而公有使用权房,其所有人一般是房管局或房管局下述的事业单位,死者生前对使用权房只享有使用权,确切的说死者只是公有房屋租赁关系的承租人,因而生前对其居住的使用权房没有所有权,其子女或亲属不能将该使用权房作为死者的遗产来继承。如果其子女或亲属不具备成为该使用权房新的承租人的条件,则该房屋只能被国家收回。 综上所述,使用权房不能直接继承。但是,通过间接操作的方法,仍然有两条途径可以实现使用权房的间接继承: 第一种方法是,父辈或祖辈在过世前,先按照政策将使用权房买下,变成已购公房,已购公房属于私有财产,在死者过世后,即可由其子女或亲属继承。 第二种方法是,死者的子女或亲属与房管局协商一致,变更公房承租人,然后将该房屋买下。 按照第二种方法操作时,通常要求在该房屋内有户口或具有上海市常住户口。后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房承租权确定及使用权转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民一[2004]44号)又将新承租人的条件进一步放宽,具体而言,以下两种人可以成为新承租人: 1、在本市无常住户口,但因与原承租人或同住人结婚而在该公房内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 2、因服兵役、就学、服刑等原因,户口迁出原承租人生前承租公房, 拓展延伸 使用权房继承规定及相关权益解析 使用权房的继承规定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使用权房是否可以继承的法律规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一般情况下,使用权房是可以继承的,但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例如,继承人必须是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权应当在法定继承范围内,同时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和登记手续等。继承使用权房后,继承人将享有相应的使用权益,包括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继承权的行使可能受到其他法律法规的限制,如共有人的权益、法定继承顺序等。因此,在继承使用权房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合法权益的保障。 结语 继承使用权房是一个需要符合一定条件和程序的法律规定。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使用权房。然而,对于公有使用权房,继承权存在一定限制。通过间接操作的方式,可以实现使用权房的间接继承,如将使用权房变为已购公房或变更公房承租人。但是,继承使用权房仍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手续,建议在继承过程中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合法权益的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 继承 第三十一条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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