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意识到销售侵权专利产品是否会担责? |
释义 | 不知情销售侵权专利产品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仍需注意专利侵权的类型。非法经营金额超过20万元或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或者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0万元,或者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金额超过10万元或违法所得超过5万元,或其他情节严重,都可能构成侵犯专利权。商家销售不知情的专利侵权产品,所得利润不属于非法所得,行政主管部门无权没收。 法律分析 一、不知情销售侵权专利产品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不知情销售侵权专利产品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是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专利侵权的类型有哪些? 1、自生产专利产品的行为; 2、意使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 3、售并承诺销售未经许可的专利产品; 4、利方法的使用以及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销售和承诺; 5、口专利产品或者按照专利方法直接取得的产品的行为; 6、造他人专利的行为; 7、充专利的行为。 三、哪些行为不属于专利权侵权? 1、专利权人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进口或者进口专利产品,或者销售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 2、在专利申请日前制造、使用相同的产品、使用相同的方法或者进行必要的准备生产或者使用的,并仅在原专利的范围内继续生产或者使用; 3、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和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应当按照各自国家与中国之间签订的协定或者其加入的国际条约,或者根据互惠原则,为本国的需要,在其设施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 4、使用专利进行科学研究和实验。 四、侵犯专利权的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部分专利侵权产品在流入市场以后,可能很多商家也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才通过该购货渠道销售了专利侵权产品,因为商家是不知情的,所以在销售过程中产生的这些利润不属于非法所得,行政主管部门也无权没收。 结语 销售不知情的侵权专利产品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只要能证明产品的合法来源,即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售出的产品,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专利侵权的类型包括自生产专利产品、使用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售并承诺销售未经许可的专利产品等。但是,专利权人经许可制造、进口或销售专利产品后再使用、许诺销售或销售该产品,以及进行科学研究和实验等行为不属于专利权侵权。侵犯专利权的立案标准包括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和给专利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对于商家不知情销售的专利侵权产品,其销售利润不属于非法所得,行政主管部门也无权没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七十一条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六十九条 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 (二)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三)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 (五)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可以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所列措施。 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前两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