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如果公司五年内连续盈利但未向股东分配利润,或发生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章程到期或出现其他解散事由,股东会可以按合理价格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的分配利润条件; (2)公司合并、分立或转让主要财产; (3)公司章程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继续存在。《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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