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专利侵权行为是哪些 |
释义 | 以下这些行为是专利侵权行为: 1、未经许可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 2、故意使用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 3、销售、许诺销售未经许可的专利产品的行为; 4、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许诺销售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 5、进口专利产品或进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得的产品的行为; 6、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7、冒充专利的行为。 一、知识产权的使用权有什么许可方式 知识产权使用权许可方式如下: 1、普通许可:指许可人允许被许可人在合同规定的区域内使用的知识产权内容;同时,许可人保留在该地区使用知识产权并与第三方签订知识产权许可合同的权利。 2、独家许可:是指许可人允许被许可人在规定的区域内独家实施其知识产权,而不是许第三方在该区域内实施知识产权,但仍保留被许可人自己实施知识产权的权利。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也就是说,不造、使用、承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和使用、承诺销售、销售、进口按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授予后,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制造、承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3、独家许可:是指许可人允许被许可人在规定的区域内拥有独家知识产权的使用权,任何第三方,包括许可人自己,都无权使用该知识产权。 二、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包括使用、许诺或者销售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权人销售后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在申请日前已经生产出相同的产品。使用相同的方法或者已经为生产、使用作了必要准备的,并继续在原范围内生产、使用。使用有关专利进行科学研究和实验,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资料而制造、使用或者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经审查后作出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第六十三条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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