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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强制执行期限过了还不执行怎么办
释义
    超过申请强制执行期限的处理方法如下:
    1.申请人超出申请强制执行期限的就丧失了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2.若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强制执行2年过了怎么办,申请强制执行过了2年怎么办
    如果申请执行超过了二年,则需要考虑超过时间的原因,它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也就是说如果符合法定条件,二年期间是可以中止或者中断的。
    超过了二年且没有时效中止、中断情形的,也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对方没有提出异议的,法院仍然会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强制执行期限,强制执行期限多久失效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执行。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期过了还可以再执行吗
    法律咨询解答
    执行期过了不可以再执行。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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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强制执行的期限到了吗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必须遵守法定的期限,方为有效,如果超过期限,就丧失了申请执行的权利。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规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个人的为1年;双方是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为6个月。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1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1日起计算(第16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法院不积极强制执行怎么办
    法院不积极强制执行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根据相关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申请强制执行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有生效的裁判文书,如对于一审判决,必须是在法定期间内无人上诉,而二审判决,经作出即生效;
    2、裁判文书必须具有可执行的内容。如,财产关系人身关系一般不能强制执行;
    3、义务人拒绝履行司法文书规定的义务,就是在履行期限内拒不履行;
    4、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提出执行申请:即履行期限届满还不履行的2年之内;
    5、符合人民法院的管辖的规定,即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是:
    1、申请。申请人向下达判决书的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需要一并提交的资料包括: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2)作为执行根据的生效法律文书。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4)如果代为申请执行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5)申请执行无需预先缴纳申请执行费,但人民法院在执行到位的首批执行款扣除人民法院依法应收取的执行费。
    2、审查立案。法院部门通过审核确定符合强制执行条件的,会接受强制执行申请,立案处理;
    3、通知。法院执行组织接到法院的移交执行书后,通知被申请人并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判决义务。被申请人在执行期限到期后仍未履行的义务的,或者在接到执行通知后,对财产进行转移等逃避执行的,执行员可以立即进行强制执行。
    4、执行。强制执行主要有以下措施:
    (1)强行冻结或划拨被申请人的存款;
    (2)强行扣留被申请人的工资等收入款项;
    (3)强行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财产进行变卖、或者查封、扣押;
    (4)可对被申请人强行查询、搜查,确认是否有隐匿财产。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一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四十六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四十七条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该内容由 覃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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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6:2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