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强制执行期满后如何处理? |
释义 | 过了强制执行期,当事人只能与债务人协商追回债务。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6条和第239条。申请执行期限为两年,可中止、中断,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或生效之日起计算。关于行政行为的强制执行期限,请提供更多细节以便我给出准确的回答。 法律分析 一、过了强制执行期具体怎么办 1、过了强制执行期,当事人不能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人要追回债务只能与债务人协商看其是否愿意主动偿还债务,已不能再通过公力救济的方式实现自己的债权。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 具体行政行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有哪些 拓展延伸 强制执行期满后的继续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期满后,如果债务人仍未履行义务,可以采取继续执行措施。继续执行的方式包括申请再审、申请强制执行延长期限、申请变更执行方式等。申请再审是一种司法救济手段,可以要求法院重新审查案件,以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保障。申请强制执行延长期限可以延长原本的执行期限,给债务人更多履行义务的时间。申请变更执行方式则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更适合的执行方式,如查封、扣押、拍卖等。债权人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继续执行措施,以实现债权的有效保全和实现。 结语 强制执行期满后,当事人不能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只能通过与债务人协商追回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6条和第239条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期满后可以采取继续执行措施,如申请再审、申请强制执行延长期限、申请变更执行方式等。债权人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合的继续执行措施,以保障债权的有效保全和实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七条 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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