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标明“银行本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三)确定的金额; (四)收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本票无效。 定额银行本票面额为1千元、5千元、1万元和5万元。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申请人使用银行本票,应向银行填写“银行本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申请人名称、支付金额、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支付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支付金额。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十一条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八条 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个月。 |